日前,《海州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出台,对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给予了政策支持。
第一条 凡在本区农业规划区域范围内发展现代农业的镇(街)、村、农业园区以及依法注册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的农业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条 鼓励示范基地建设,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示范区,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1万元;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粮食、蔬菜等)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并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 推进“一村一品一店”,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一村一品一店”示范村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并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项目扶持资金。 第四条 创建农产品品牌,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并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农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在获得国家、省、市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每个经营主体奖励资金1万元。 第五条 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新获得国家、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六条 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登记等工作,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免费提供市、区专业技术优质服务,并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项目扶持资金。 第七条 规范农业合作社,经营规范、带动作用强,并且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并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项目扶持资金。 第八条 培育家庭农场,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并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项目扶持资金。 第九条 促进规模经营,从事农业生产,单宗流转承包耕地1000亩以上和500亩以上的(政府或村集体流转的除外),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增温控大棚20亩以上和1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增二代钢架大棚50亩以上、普通钢架大棚100亩以上的,每户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从事新增造林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经区农业部门审核备案,除享受上级补助外,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加强农业产学研合作,被批准建立院士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同农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技术合作,完成课题并通过市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从事土地耕种、粮食收割、良种化肥农药统购、打药和施肥、土地浇水等土地全托管服务,并和农户签订托管协议土地面积达150亩以上的、并进行实际托管一年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土地托管每亩每年给予5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 第十二条 以上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安排,镇(街)、农业园区申报,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核实提出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三条 每年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中,评选不超过15家“海州区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每年5万元用于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在完成区级目标考核任务的基础上,各镇(街)每新增一个新型经营主体,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共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奖励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同一类别奖励资金按最高标准兑现(与海州区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三十条政策相重复的以海州区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三十条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